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船舶时消灭。
船舶留置权的范围:
1、船舶建造费;
2、修理费;
3、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4、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1、从受偿序位看,船舶留置权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
中国海事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留置权行使所设置的条件是宽松的,即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占有。
2、其他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我国《海商法》只将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规定为船舶留置权是为了减少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受偿的债权。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其他以船舶为可客体的留置权应该排在船舶抵押权的后面受偿,这是按照《海商法》现有条文推断,因为《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及解决
原则上,船舶留置权人和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损坏的船舶经过修船人的维修,船舶价值获得增值,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冲突及解决
按照《海商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受偿。
一般情况下,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是不会产生冲突的,因为在船舶建造完成之前,船舶没有交付给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船舶在没有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极少会发生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情况(船舶试航时可能会产生船舶优先权)。因此两者同时存在于同一船舶之上的情况很少。
对于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学界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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