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
时间:2023-06-08 04:20:24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不当得利/权益/侵害/构成/竞合

内容提要: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作为一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制度基础在于违背权益归属。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的构成除具备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尚有其特殊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均基于公平理念而产生,但两者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时效期限等方面不尽相同。

一、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的类型归属及其规范基础分析

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法律事实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作为法律事实的不当得利是法律对自然事实予以抽象的产物。不当得利本身从逻辑而言,亦有其事实上的产生原因,根据其事实上的产生原因的不同,立法与学说分别区分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由此出发构造了不当得利制度之基础与体系。《德国民法典》第812条以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分为线索,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一般原则,整个不当得利法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主要规范对象。该法典第816条就无权处分这一具体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作了明确规定。奥地利学者Wilbrg从学理上区分了基于给付而受利益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的不当得利两个基本类型。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分析了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的构造。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受益人因受损人的给付行为而获利,无法律上原因在于给付目的欠缺,包括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给付目的消灭等。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受益包括基于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的行为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自然事件等,其无法律上原因,应依其受益事由而分别判断受益人之是否有其受利益的理由。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就狭义言,是指仅发生于因受益人的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而受益;就广义言,亦可包括基于第三人行为(甲以乙之饲料喂养丙之牛),基于法律规定(加工属于他人的动产、依添附而取得所有权),基于自然事件(甲牛误食乙之稻草)等情形在内。笔者认为所谓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致他人受损失而获利。这种不当得利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属于一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该类型不当得利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类型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1]这种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类型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权的适用范围及规范功能,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的事实上的原因,不当得利是受益人的行为的结果,但受益人的行为这一事实上的原因并不当然地产生不当得利这一结果。同样,不当得利这一结果也并不仅依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任何不当得利都是基于一定的事实上的原因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的不同进而分析受益人保有利益的不正当性,即其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探讨不当得利制度基础的一个重要视角。事实上的原因是分析利益产生的根据,此乃事实判断;法律上的原因是分析利益保有的正当性,此乃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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