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类型
时间:2023-06-07 21:31:41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类型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

(1)姓名权。我国民法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然人的姓名。

(2)名称权。任何人不得假冒、盗用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否则便是侵害其名称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3)肖像权。肖像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维护肖像完整权。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名誉权代表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法律条件。名誉权是纯精神性的权利,故不具有可转让性。名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5)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基于特定的自然人而存在的,本人对于不愿公开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8)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9)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0)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是指不该作而作不作为侵权,是指该作而不作。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而言,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三、怎么理解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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