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合伙是什么意思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按照亏损承担比例承担责任。个人合伙具有团体性,可以起字号,商号在民事活动和诉讼中具有当事人地位。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按照亏损承担比例承担责任。个人合伙一般指的是两个以上公民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依合伙合同形成,具有团体性,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个人合伙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个人合伙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个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关系,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收益。个人合伙的优点在于简单灵活,合伙人之间可以共同分享利润和决策权,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更加紧密。此外,个人合伙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然而,个人合伙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合伙人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责任共担等...查看原文
2个人合伙退伙条件
一、个人合伙退伙条件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2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4、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是怎样的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查看原文
3个人合伙退伙程序
一、个人合伙退伙程序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有哪些法律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查看原文
4个人合伙可以劳务出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普通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查看原文
5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典》作为补充。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典》之中。一、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有哪些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在共同经营中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管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投资人独资出资,独资经...查看原文
6个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有如下几种区别:1、工商登记信息不同。个人合伙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合伙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3、其他区别。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上诉的案例分析徐某霞与肖某丹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浙民三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霞。委托代理人吴*建、陈-俊(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丹。委托代理人王*保(特别授权代理),**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霞因个人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5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霞的委托代理人吴*建、陈-俊,被上诉人肖某丹的委托代理人王*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1999年10月8日,肖某丹与徐某霞作为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杭州茂期化工研究所,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期限为1999年1...查看原文
7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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