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如实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其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接下来,如果涉事网络用户存在异议抗辩,对端网络用户在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利人、涉事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在处置网络侵权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并导致侵权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赔偿损失。
律师补充: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多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以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被侵权人采取告知方式尽量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应当包括三项内容:
(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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