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假如没有信赖对方时的状态。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属于合同没有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都是合同没有生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阶段;2、订立合同的其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承担的忠实、保密、协助、告知等的义务;3、另外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没有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失,在法律上,可以成为信赖利益受损。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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