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根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医 疗 事 故 调 解 】 双 方 自 愿 原 则 与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调解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包括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受理的裁定。因此,双方自愿原则是医疗事故调解的核心原则,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明确规定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履行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调解程序,包括双方自行协商、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双方自愿原则是医疗事故调解的核心原则,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明确规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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