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核定。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二、离婚申请损害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离婚申请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证据。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谁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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