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在德国称为相当金钱赔偿,判例学说上称为痛苦金,瑞士称为金钱给付之慰抚,日本称为慰谢料,法国称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台湾称为慰抚金,我国的称呼不一,如有的称为残疾赔偿金,有的称为死亡赔偿金,有的称为精神抚慰金,等等。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其数额的确定不象财产损害那样可以相对精确的加以计算这一特征上却有着不争的共识。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侵害精神利益赔偿的依据、赔偿多少的问题始终如镜中花,水中月。正如秋菊只要讨个说法,立法并不注重结果责任的大小。但任何针对诉求的判决却必须给个说法,并且还要给个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法官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立法者的角色,内定了一定的上限和下限,在此幅度内自由裁量。由于立法滞后,司法先行为变通之策,诚为不得己而为之,本无可厚非,但如此人为的为了操作方便、为求司法的统一而限定数额,有违精神损害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的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多少?这一问题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2002年9月,四川省高院出
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为500元-5万元。《意见》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在确认侵犯他人上述权利,并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就应当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四川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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