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
非自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有求职要求的;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失业者可以选择是否申请失业保险。愿意申请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超过60天未向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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