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常设和办事机构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归类为群众自治组织,属群众自发性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可以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也不可以独立设置帐户。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五)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六)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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