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以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一、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5、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对于可以免责条款的法律主要限制的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的限制有: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4、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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