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三)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四)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有哪些问题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咨询:
2005年4月12日,高某在河南省邓州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购买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一台。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方向盘突然脱落,导致高某被甩离驾座着地致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某某公司及拖拉机生产厂家洛阳豫某某拖拉机有限公司予以赔偿,两家公司均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只同意从爱心角度施以救助。2005年4月23日,某某公司委托张某、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一份“救助协议”,协议载明:“2005年4月15日下午6时,高某驾驶购买的豫洛红牌拖拉机拉砖行至内乡县师岗镇郭营村时家组时,由于路面高低不平,加上高某驾驶技术不熟练,违规操作,突然车头与拖车折叠,导致高某甩离驾座着地致死。该事故的发生与拖拉机产品质量无关。救助方为了感谢高某使用其产品,从爱心角度给高某家属施以经济救助。救助金额为肆万贰仟捌佰元整。若该事实刊登在报刊杂志上,受助方必须予以准允,否则受助方按违约退回救助方的救助款。”后某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000元。在处理事故期间,死者家属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对事故现场和拖拉机脱落的方向盘进行了勘验和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方向盘的脱落原因是转向轴与辐轴的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导致断裂,引起方向盘脱落。为此,死者家属于2006年3月9日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某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637.62元。
律师回答:
虽然双方在协议中认为该事故的发生与产品质量无关,但经专业部门鉴定,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洛红公司对自己的该主张也无证据支持,故不能因双方订立的协议来否认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