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经河北省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买某、李某虚假广告案宣判,被告人买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使其代理的中创2号棉种在威县销售顺利,与被告人供货商买某一起篡改了国家农业部对该棉种的审定公告,私自编造了该棉种的各项生长指标,并特别注明该棉种2003年-2005年在河北威县试验,2006年在河北威县高产达380公斤等内容,之后将上述虚假内容印制在棉种包装袋上并制作成光盘、宣传彩页,通过在电视台播放光盘、散发宣传彩页等方式宣传销售,同时李某在推销该棉种过程中,还向棉农谎称自己是高级农艺师,骗取了广大棉农的信任。通过上述欺骗手段,被告人李某共向威县12个乡镇1014户农民销售中创2号棉种7509袋,种植面积约计5006亩。购种农民在2007年种植该棉种后,平均亩产籽棉仅为156.7公斤,每亩减产53.99公斤。经威县价格鉴证中心鉴证,2007年威县棉农因种植中创2号棉种,导致棉花减产,共损失1643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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