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广告宣传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时间:2023-06-11 09:54:04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谋不义之财,注册成立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赵某三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二人自2011年1月份开始,通过网络的渠道从北京、河南等地的供应商处大量购买仲景圣方等非药品产品,由赵某在滁州地区投放虚假广告宣传,并在当地各大药店违规租赁柜台,通过销售前电视广告虚假宣传,销售时店员虚假承诺促销,售后的客服回访中,销售者均将此产品以具有治疗多重骨病疗效的药物销售,而实际该产品的成份为辣椒素、生姜油等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一般物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因见有暴利可图,梅某、吴某于2011年11月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了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并相继在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市、宣城市、淮北市、安庆市、六安市、宿州市、蚌埠市等多地招聘区域经理销售各类产品。2011年12月份至今,该公司通过赵某仅在滁州市区的中心大药房、益生堂大药房、光明大药房所销售仲景圣方和谷德宝骨细胞修复液的金额达数十万元。

另查,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及公司内人员均无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自2011年12月份起由赵某开始在滁州地区租赁柜台,并聘用人员大量销售具有国药准字批文的多种药品,获利十几万元。

检察官释法

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侦监科的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赵某三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在市场中大量销售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在未取得国家行政机关许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具有国药准字批文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对犯罪嫌疑人梅某、吴某、赵某成功批捕,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了药品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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