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有关房屋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属于一种房屋用益物权,是由房屋的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否则房屋永久居住权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属于一种房屋用益物权。居住权是由房屋的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所以设立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只有声明没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 民 法 典 】 居 住 权 合 同 要 件 : 房 屋 永 久 居 住 权 声 明 有 法 律 效 力 吗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有死亡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请求解除居住权合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永久居住权声明在居住权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遗嘱确定居住权的内容和期限。因此,居住权合同中房屋永久居住权声明的内容和期限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设立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只有声明没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居住权合同中房屋永久居住权声明的内容和期限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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