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工伤认定期限超过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以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又在法定期限内为常规情形,但其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对工伤性质的认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动对工伤性质的审查。所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该类纠纷是完全可行的,在该类解决方式不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查明事实的方式也可以对事故的工伤性质进行认定。
首先,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才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履行的义务,当该两种情形均出现时相对于受害职工而言其所丧失的是工伤认定的机会并承受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机构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受害职工所承受的这一后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单位的懈怠而致,这一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在受害职工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只要查明受害职工是在履行劳动职务时受到伤害就应当确认受害职工的损害属工伤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放纵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另外就上述分析还可以看出,不应在该类问题方面对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严格区分并以没有经过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为由或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二、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程序
1、起诉状。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状要包含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诉讼的请求、诉讼的事实以及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到法院立案
3、立案的时候案件被告的人数递交民事诉状,材料等副本;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6、法院立案后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或邮寄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能够协商一致同意调解,法院可能约双方去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丧葬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13、残疾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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