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荣誉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6 22:24:34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对荣誉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

一是非法否定他人荣誉。凡是没有撤消他人荣誉称号的主体资格而宣布撤消他人荣誉称号,或者具有这种主体资格的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取消他人荣誉称号的,均构成侵害他人荣誉权。

二是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是指故意损坏能够证明他人享有荣誉称号的证明物,从而达到损害他人荣誉的目的。荣誉证书、证物是享有此荣誉称号的表征,对这些证书、证物的侵害,也构成侵害荣誉权。

侵害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

一是停止侵害。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二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损受害人名誉的,受害人得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是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四是赔偿损失。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权利主体可以在实际物质损害之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律师补充:

对于荣誉利益的精神利益,权利人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保持维护的权利;对于荣誉利益的财产利益,权利人对该财产利益与其他的权利一样,享有支配权。

荣誉权包括以下权利:

1、荣誉保持权。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

2、精神利益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4、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

5、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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