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一、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一)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二)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三)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在符合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具有抗辩事由,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它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正当评论。
(二)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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