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考核期纳税问题的批复(节录)
时间:2023-06-07 10:17:02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财税外字[1990]第92号

1990年

接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1990年1月4日(90)华能电财字第001号《关于华能电站考核期纳税问题的请示报告》称,按照国家和进口成套设备合同的有关规定,华能公司所建电厂在发电机组安装完毕并网后,需经一段时间性能试验和试生产的考核期,以保证机组正常安全运转,这段期间为十二个月,其中性能试验不超过六个月,试生产六个月,建议明确电厂在考核期的纳税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明确:

华能公司所建电厂以电厂为单位,从第一台机组投入试运行起的十二个月考核期内的销售收入,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销售收入减除有关的成本、费用后有盈利时,可不作为第一个获利年度计算享受减免税期优惠,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生亏损,可以依照税法规定从以后获利年度的利润中弥补。足六个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下一个获利年度起计算其减免所得税的期限。但对其当年度获得的利润,仍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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