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在患者决定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控告医疗机构时,其必须承担起足够的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患者有义务证明他们确实在所投诉的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解释他们遭受了何种形式的、具体在何时发生的伤害。
同时,患者还需承担起提供损害后果详细证据的重任。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法官根据法律条款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就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自己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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