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什么承担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由于堆放物倒塌,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堆放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推定堆放人存在过错,由堆放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看出该条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堆放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的损害如何担责
民法典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指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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