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运营者在实施高空作业、高压环境操作以及地下挖掘等危险行为过程中,或参与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时若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该运营者依法应负有侵权赔偿之责。
然而,倘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来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受害者恶意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所引发(而非运营者之过失),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受害者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可相应地减轻运营者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