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利用课余时间在大学附近的一家公司勤工俭学一年多,虽然我与公司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有着口头约定,但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今,我面临毕业,想长期留在该公司上班,就向公司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料被公司拒绝。请问,我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字面本身可以看出,要想视为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满一年外,还须具备另外两个条件:一是作为用人单位的相对方必须是劳动者;二是属于法定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你的情况来看,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12条也分别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国家虽然认可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但并没有将之纳入劳动者之列。在校大学生应以完成相应学业为主要任务,还没有进入就业阶段,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上述规定对于尚在就读的你,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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