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毕某办理合法手续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却擅自扣押毕某的档案,拒绝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原用人单位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将毕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由集体户转为个人存档。
2003年11月,毕某与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零时达公司财务部门主管职务,毕某的人事档案也自2004年7月8日起存放于零时达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
2005年8月,毕某提出辞职申请。同年9月,零时达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在毕某提供的申请辞职签署单上签字,毕某申请辞职的预告期为两个月。预告期满后,毕某离职去其他单位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关系还一直保存在零时达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至今。
2006年3月,毕某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零时达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被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毕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零时达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零时达公司表示,毕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存在,零时达公司也没有保管毕某的人事档案,故无法协助毕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2005年9月零时达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毕某签署的申请辞职签署单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且毕某申请辞职的2个月预告期已届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由于毕某的人事档案由零时达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保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零时达公司负有为毕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相关义务。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判令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毕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由该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转为毕某个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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