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工作引发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3-07-02 19:53:37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作中出现人身伤害应该单位负责赔偿。可是哈市青年张大龙在工作中被扎瞎了右眼,单位却坚持不赔,原因是张大龙冒名顶替上班。冒名工作出现人身伤害单位就不该赔偿吗?

张大龙为了讨个说法一告就是6年,近日,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国内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官因碰上了法律空白表示不好轻易判决。

今年37岁的张大龙家住哈市太平区宏伟小区。9年前,在他还愁没工作四处打工时,他的弟弟张小龙已是哈尔滨玻璃厂的一名正式职工。1993年底,张小龙因病向单位请了长假。眼看着弟弟好端端的正式岗位空着,兄弟俩一商量,张大龙便找到当时玻璃厂的切装车间主任刘某,提出替弟弟张小龙上班的要求。经刘主任应允,1994年1月1日,张大龙来到玻璃厂二分厂切装车间开始上班。

1995年10月5日,对张大龙来说是不幸的一天。下午1时30分许,他正在切装玻璃时,一块玻璃突然在他面前爆裂,将张大龙的右眼扎伤。尽管医院全力对他进行救助,但他最终没有逃过摘除眼球的厄运。在张大龙住院期间,厂领导到医院看望过他,并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直到出院时,厂方还和他口头协议,一次性给他3万元钱了结此事,但后来厂子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给付这笔钱。

因工受伤,单位总该给个说法,张大龙在单位一直不给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从1996年起便开始了索赔之路。因多次找厂方遭到拒绝,今年2月4日,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月19日,香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张大龙的申请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受理。3月8日,张大龙向香坊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哈尔滨玻璃厂赔偿其伤残补助金3万元。

今年6月17日,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张大龙称,他来玻璃厂工作是经过车间主任同意,并一直以临时工的身份上班,工作一年多厂方并未提出异议,且正常给其开工资,应属默认。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厂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哈尔滨玻璃厂提出,该厂是一国有企业,所有工人包括临时工都有劳动合同,而张大龙并未和厂方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属于未经正式手续而冒名顶替进入该厂工作,尽管张大龙说他经过车间主任同意,但厂里规定车间主任并无权雇工,故张大龙不属于厂方雇用的人员。事故发生后单位拿出7000元钱为其治疗是出于人道,让厂方承担赔偿责任,厂方不认可。

负责主审此案的法官刘彬认为,像这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无先例,经过两次庭审,案件的事实已基本查清,但案件的复杂和特殊之处就在于能否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这对于司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是一个新课题。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就此案均咨询了有关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和解释也存在争议。法院将择期对此案做出判决。

工伤由谁来申报

正常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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