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二、不当得利的免责情形
不当得利的免责情形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认定成立之后,受损方有权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获益方拒不返还的,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一经成立,侵权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当得利的所得该怎么返还
不当得利的所得进行返还,有以下情形: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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