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灵活实行多种缴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
一是规模大、效益好、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比如国家控股企业,可以考虑独立承担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费;二是企业效益一般,独立承担有难度的,可由企业出大头,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分别承担解决农民工保险费;三是农民工本人自愿的,也可参照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企业出大头,个人出小头;或政府出一点,企业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方法、标准不同,农民工失业享受失业金或一次性生活费也随之分别不同。企业独立承担失业保险缴费的,农民工失业金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费,仍按《条例》规定不变;政府与企业分担缴费的,可以适当提高享受标准;企业和个人分担或政府、企业和个人分担的还可相应提高农民工失业一次性生活费,达到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缴费标准的,农民工失业按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第二,提高农民工失业金或一次性生活费。
适当提高农民工失业金或一次性生活费的标准,以促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积极性。怎样提高?提高到怎样的标准?一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二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能够维持农民工在其失业期间最基本的生活。
第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参保意识。
宣传工作要讲究形式,更要注重效果。坚持深入企业,面对面做好参保企业和农民工宣传工作,主动征求参保单位意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化解参保对象心中的疑惑,在参保单位中建立失业保险工作联系点。开展跟踪服务,加强信息反馈;进一步开展《条例》培训活动,扩大受训对象、范围,力争使每个参保企业都能轮流接受培训;树立参保典型,宣传参保典型,推广典型经验,以典型促参保;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失业保险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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