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开庭后,在裁决之前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由仲裁委按期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
2、劳动仲裁裁决,是依据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裁决的过程,至于在调解中的纠纷,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内容,甚至是狡辩,这些都不会影响到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
3、如果用人单位反告劳动者讹诈,应当到法院起诉,与劳动仲裁案件无关;如果劳动者没有讹诈形为,劳动者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诽谤,并另案起诉。
东莞劳动仲裁程序的调解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2、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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