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期间是否存在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费
雇佣期间,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不存在经济补偿,员工离职后必须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方可获得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二,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商业秘密的存在是竞业禁止协议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协议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如果不符合签订协议的主要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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