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一、不动产登记到底是什么意思
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登记有何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效力表现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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