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登记簿登记哪些事项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1)专利权的授予;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3)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5)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6)专利权的终止;
(7)专利权的恢复;
(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9)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二、办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手续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和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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