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登记簿: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极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极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储存与计算机数据库中,需要纸件时由计算机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专利登记簿的法律效力: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上记载,由此导致的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授予公告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缴纳费用。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通过计算机制成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案卷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后发送请求人。之后,将这一情况记载在申请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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