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3日,买受人(乙方)、出卖人(甲方)与一家事务所(中介方、丙方)签订《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约定乙方向丙方支付意向金1万元,以表示购买丙方提供的房地产的诚意,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101室。房价69万元,一期15万元。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同意将押金转给甲方,丙方将押金转给甲方,同时甲方保留丙方收到的押金,在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乙方将押金补足至30000元,由甲方收取,丙方暂保管。甲乙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乙方同意将全部定金转为部分首付。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签订本协议后30日内到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甲方不履行本条约定事项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履行本条约定事项的,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2008年11月23日,被告杨某给原告开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我们已收到王女士购买宝山区一套101室房屋的定金3万元。”。被告人杨某在签字处的签名盖有商号公章。2008年12月20日,原、被告到某商行总部协商签订销售合同。由于原告当日无力支付首付,希望被告能先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首付时间。被告不服,要求原告在支付首付款后签订买卖合同,并要求原告具体说明首付款日期。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销售合同未能在当天签订。第二天,双方又去中介公司谈判,但还是失败了。有争议的房子在2009年3月被单独出售。甲方拒绝退还乙方3万元定金,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退还定金。
北京爱朗律师服务队姜律师分析案情发现,买卖双方与争议房屋存在预约合同关系。因为《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书》只约定了首付15万元,没有约定首付的具体支付日期,也没有约定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双方需进一步协商首付等具体合同条款。根据有关事实,买卖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21日共同到中介公司进行了洽谈。由于双方未能就首付日期达成一致,正式销售合同未能签订。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过错,任何一方都不对未签订销售合同负责。现在纠纷房屋已经卖给他人,双方不能再履行中介协议,所以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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