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对系争房屋行程了预约合同关系。由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仅约定了首付款15万元,并未约定首付款的具体支付日期,也未约定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还需进一步对首付款支付等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根据相关事实,买卖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21日共同至中介公司处进行过协商,因双方就首付款支付日期未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对此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双方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均无责任。现系争房屋已另售他人,双方已无法再履行居间协议,故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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