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时间:2023-03-21 14:12:01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四、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八、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十、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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