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认方式:一般认定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并且通过软件注册地址或是登记网络备案的信息、ip等确定。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淄博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软件侵权赔偿45万
4月21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4年度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记者从会上获悉,201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1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收案标的额3201.1425万元。
其中,在261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119件,占比45.60%;商标权纠纷案件117件,占比44.83%;专利权纠纷案件18件,占比6.90%;技术合同及其他纠纷案件7件,所占比重较小。同时,在上述民事案件中,实体案件233件,证据保全案件28件。
据了解,2014年度淄博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分别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保全案件明显增多。
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淑玲介绍,在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侵权领域,且民事商标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仍以关联诉讼为主,但关联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同比降幅明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类型案件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在民事领域,如微软公司诉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已经扩展到企业名称、网络著作权、特许经营等全新领域,如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诉淄博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郑敏杰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车王(中国)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诉淄博道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围绕权利人取证难问题,淄博中院专门为干警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对于权利人申请符合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大大提高了取证效率、效果,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由2013年的5件增加到28件,充分发挥了固定证据、制止侵权、保证权利实现的积极作用。
据悉,本次新闻发布会是作为市法院知识产权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召开的,旨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形式,进一步公开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情况,加大对企业和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自觉意识,以便能在全社会形成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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