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结果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软件侵权在实践中,判断两个软件作品“实质相似”的标准是:被告的计算机程序是否与原告的软件产品极其相似。计算机软件程序有两种“实质相似性”:(1)文本成分的相似性,非文本构件的相似性强调以总体相似性为依据,来确定两个软件之间的实质相似性,所谓总体相似性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实际应用中的相似性从程序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生成的输出方式、所需的输入形式等方面来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点,这些特点被用来判断两个程序是否相似,包括:
1,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似。两个程序的输入是否相似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似
两个程序的逻辑流程是否相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鉴定和技术比较中,以上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一致性的关键点,鉴定人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比较,得出鉴定结论供法官参考。如果这些特征不相似,实际上就不存在侵权的可能。证明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联系,所谓“联系”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经对外销售,或者被告的主要软件开发人员已经与原告合作,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通常可以证明被告已经接触到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因此,被告的软件开发涉嫌“学习”原告的软件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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