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8-17 15:33:11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已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前段,省政府在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中公布了各市县市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540元,其他县市区480元。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并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确定我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元,其他县市区为4.2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中央和省驻潍企业(含驻潍部队企业)和外地驻潍企业执行本通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潍政发(200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落实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卫生事业稳步发展,特别是医疗卫生体系日渐完善,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目前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已基本满足全市人民就医的需求。为构建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按照我市区域人口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发展统一规划,宏观调控卫生资源增量,严格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区域卫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为推进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建设,市政府要求在我市区域卫生规划未出台之前,凡是在我市区域内新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同时,市卫生局要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任务。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各县区和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特别对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批手续,确保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和医疗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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