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内容
时间:2023-03-05 18:11:28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为:1、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买受人违约的,风险负担由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3、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运输导致货物破损谁承担责任

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民法典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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