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承揽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定作人;承揽人作为主体要有合法资格。承揽合同当事人既可以口头约定合同的内容,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二、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揽合同解除的条件
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如下: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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