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所有的证据也可以归为这几类形式。为了实现索赔目标,从内容来看,具体包括: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这是为了应对医院对赔偿权利人资格质疑而进行的准备。
2、病历资料复印件
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类证据是证明医疗行为违法、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的最为重要的一类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
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
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第三、第四类证据是索赔的费用依据,是提出索赔数额的基础。
5、其他证据
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医学文献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现阶段,录音证据十分流行,很多人都会在交涉时进行录音。这里应当注意,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总之,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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