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内不得兼职或者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法律规定不得超过2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相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竞业禁止并不是保密协议,劳动者签了保密协议并不一定会受到竞业限制,竞业禁止就是一个限制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在相似地方从事相同相似职务的规定。那么竞业禁止协议到底包括什么内容呢?
一、竞业禁止协议所限制的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禁止协议所限制的主体是指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竞业禁止协议所产生的原因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2)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
三、竞业禁止协议所限制的期限
在在职期间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竞业禁止协议所规定的合理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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