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建筑公司经人民调
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权利内容,建筑公司同意对张某造成的损失赔偿。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就发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案是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甲区,被告住所地是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二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基于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选择甲区法院或者乙区法院起诉。
(3)张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似认为由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为由将案件移送甲区法院,而甲区法院又以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为由将案件重又移送给乙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乙区法院的移送理由是错误的,甲区法院也不得自行移送,如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张某虽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他是房屋的代管人,享有对房屋的代管权,因为李某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来代管李某的房屋,张某根据李某的授权取得了对房屋的代管权。因此张某可以对其代管的房屋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并且在代管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管人有权作为当事人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本案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侵犯了代管人的代管权,因此张某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主要是不动产的侵权纠纷案件,而不是不动产纠纷案件,因此不属于专属管辖。解答本题的关键就是确定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以及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洼》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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