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我国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数量上看,以盗窃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数量最多。
2.从方式上看,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呈多样化的趋势。
3.从客体角度分析,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
4.从主体角度看,当事人就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不断增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网络的发展,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二、虚拟财产侵权管辖权
虚拟财产侵权管辖权应当为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情形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情形如下:
1.现实财产转化为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现实的财产转化为虚拟的财产情形下,主要的形式是通过储户把金钱货币存入银行,在银行系统记录了储户的金钱货币的数额。
2.使用系统之外的功能软件被封引起的纠纷。
3.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独立于用户和服务商合同之外第三人的侵害,这种方式的侵害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不合法的手段,侵害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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