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流程
一、申报条件:
1、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并且职工申报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
二、申报时限:生育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报。
三、提交资料:
(一)本市生育: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夫妻任一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诊断证明原件;
7、费用票据和明细清单原件。
有备案的在指定医院直接减免;没有备案的拿相关材料去社保局报销。(报销额100%)
(二)异地生育(生育前无需向社保提出申请):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异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
3、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夫妻任一方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诊断证明原件;相关材料报销最高1500
8、费用票据和明细清单原件。
四、服务承诺:
月结日前申报且资料齐全的,于次月15日左右将生育保险待遇一次性拨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给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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