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如果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如果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工人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工人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馀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 据 《 工 资 支 付 暂 行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 如 何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劳 动 者 经 济 损 失 赔 偿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劳动者经济损失赔偿,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员工因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时,企业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程度计发赔偿费用。其次,赔偿费用需要与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相加不超过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最后,若赔偿费用超过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则按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因此,企业在扣除劳动者经济损失赔偿时,需要注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且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
总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劳动者经济损失赔偿,但需要注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且不得超过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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