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1)备案事项发生变化;(2)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服务;(3)股权众筹平台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原因
(4)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股权众筹平台因非法经营被提起公诉,包括涉嫌违反国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等法律法规,融资或投资
(6)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被起诉,包括:虚假担保、虚假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
(7)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证券、保险、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商品、金融或投资
(8)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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