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保全证据是指在诉讼发生之前,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发生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当事人要应当向其住所或需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还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求保全证据的要提供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委托书及需要保全的证据,如货物样品、书证等。如要保全的是证人证言,应同该证人一同到公证处,并提交证人的身份证明;如果保全的证据不易移动,如空难现场状况,运输中货物的破损,死者的遗产等,则公证员亲自到现场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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