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的具体要求,如何准备相关材料?
时间:2023-07-07 08:15:49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法人注册地、保全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需要保存的证据和证明证据可能丢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据;

3,保存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与证据事实有关的证明或材料;

4,申请保全的证据为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或者公证员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证人;

5,申请保全的证据为物证的,应当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

证据保全公证的要件有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之分。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可能。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处理。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进行证据保全。如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经过等,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事后就可能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序、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迁,就无法了解其现状。

一般来说,只有是已经被或者是即将被仲裁机构、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才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的请求,且该请求只能是与案件有些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提出,法院在接到此类请求后,若是认为证据并没有被灭失的可能,是会驳回保全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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